2003年第2期

(总71期)

 奠基与提升--交流借鉴

舆论监督面对尴尬的思考

华付

    

    舆论监督在其社会作用日益突出的同时,遭遇了难言的尴尬。首先,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和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由新闻舆论监督而引发的新闻官司渐呈上升趋势。据悉,全国的新闻官司10年间已达5000多起,媒体败诉率达30%以上(1)。这些官司使新闻单位疲于应付,耗费了许多精力,甚至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至于那些败诉的官司,更使相关媒体处境难堪,威信下降,元气大伤。除此之外,新闻单位的批评报道还经常受到来自各种非正常渠道势力的干扰、压制和阻挠,难以实现正常的舆论监督。不仅新闻单位要承受各种各样的压力,而且记者自身还可能遭遇威胁恐吓甚至辱骂殴打,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舆论监督面对的尴尬,理应引起新闻工作者的深刻反思。要避免陷入无谓的官司纠纷和有效抗住各方面的干扰,首先需要新闻从业人员自身过得硬。

    一要树立守法意识。舆论监督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没有无限制的权力,舆论监督也要遵纪守法。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舆论监督权、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必须在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舆论监督。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要认真学法、懂法,当遵纪守法的表率,坚决在采编播的全过程中,依法办事,确保监督的真实、合法,千万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炒作,揭露他人隐私,毁坏他人名誉。新闻工作者惟有学好法律、通晓法律,才能够坚持真理,坚持正确方向。

    二要树立诉讼意识。新闻纠纷诉诸法律在所难免。新闻工作者应转变观念,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打官司。当作为被告站在法庭上面对新闻诉讼时,要积极应诉。如果报道属实,新闻工作者应该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报道中确有不实或不妥之处,则可以通过诉讼,及时纠正失误,挽回损失,体现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强烈的责任意识。

    法律还是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最有效的护身符。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受到的围攻、恐吓乃至人身伤害,不仅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被侵害,新闻记者的人身权利也被侵犯了。这时候,新闻工作者就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为了保护自己,最好的手段就是善于掌握和保留确凿的证据。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要掌握和保存好各种原始素材,既可为自己的监督工作提供准确的材料,又可避免由于缺乏证据而不能尽到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除了新闻工作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外,还需要新闻舆论单位相互支持,使舆论监督形成合力。实践证明,对一些重大典型的舆论监督事例,对一些严重干扰破坏舆论监督的重大案例,新闻传媒单位相互联手,协调同步,对扩大舆论监督影响,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保障舆论监督的顺利推进很有好处。这方面成功的经验是不少的。

    舆论监督走出尴尬,除了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的自身努力外,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是党和政府应积极支持。实践证明,凡是舆论监督开展比较顺利的地方,必然与那里的党政领导真心实意支持密切相关。《新闻内幕》有两篇文章讲的是1999年“太湖零点达标”行动和“白马寺钟敲日本点”两起舆论监督,实施都比较顺利,就是因为有领导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鲜明支持。珠海市颁布的《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对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制定了具体保护措施,力求使舆论监督有章可循,推动了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二是法律界应尽早制定完善的舆论监督法律保障体系。新闻单位要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更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护。舆论监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新闻法制还不够完备。1998年12月,李鹏委员长在接受德国《商报》记者采访时,曾经表示:我们将按法定程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新闻界对此极为关注。但是目前的现实是我国的新闻法尚难出台,这就使得本应从法制上明确具体界定的诸如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责任,舆论监督应当遵守的原则、方法和秩序,新闻单位及记者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妨碍舆论监督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行为的惩处等等细则,尚难以完整的法律条文规范体现。舆论监督呼唤相应法规的完善,新闻舆论界呼唤新闻法早日出台,司法界也呼唤操作性强的新闻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一句话,新闻法制的健全,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需要。

(作者单位:厦门电视台)
(本文选自《广播与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