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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儿子代办购房手续,被儿子告上法庭 新疆新闻在线7月2日消息(通讯员:陈海):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父母为儿子代办购房手续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 2000年6月,王某的父母代儿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事后王某没有提出异议,并按照合同向这家公司交纳了购房款。2002年1月,王某因这家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结果败诉。随后,王某以父母没有征求自己同意代签合同,而造成自己经济损失为由,将父母告上了法庭。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驳回了王某要求父母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