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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应当进入司法审判领域 莫纪宏 应当看到,长期以来,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在我国司法审判领域一直没有获得应有的关注,甚至产生了"宪法不是法"、"宪法是政治纲领"、"违法不违宪"等错误观点。宪法作为根本法,其本质是"人民的法律"。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宪法应当成为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司法审判机关作为解决法律争议的国家机构,承担着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重要职责。司法权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市民的权力",是对人权进行法律救济的最后屏障。在发达的法治国家中,目前都建立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宪法审判制度,公民如果其宪法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就可以通过宪法诉讼途径请求宪法审判机构的保护。 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宪法并不能被公民在司法审判中用来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大量的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在人民法院无法得到审理,以致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宪法只不过是高高在上的"根本大法",而不是与其切身法律权益相关的维权武器。 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公布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打破了长期以来公民的宪法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的坚冰,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明确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其意义重要且深远,该批复在中国的宪政建设的历史上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能够彪柄史册的: 1、明确了人民法院在保障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发挥了人民法院本来应该发挥的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审判发展趋势来看,由司法审判机关通过宪法审判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已经成为各国惯制。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也使得宪法成为一个活着的法律,而不仅仅是"政治纲领"。要保障宪法的法律权威,重在实施宪法,而实施宪法的关键是当出现了违反宪法以及实施宪法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程序来加以解决。只有司法审判机关才能使得宪法得到准确和具体的适用。所以说,如果宪法不能在司法审判中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这就意味着司法审判机关始终无法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有效地监督,司法正义就是有缺陷的。最高人民法院8月13日公布的"批复"非常及时,它从法理上解决了"司法审判的合宪性",是我国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的又一有力且重大的举措,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走向现代法治的具体体现。
2、让普通老百姓尝到了宪法的甜头,可以有效地扭转长期以来在人们心中形成的"宪法与自己无关"的模糊观点,推动公民维护宪法权利意识的增长,为全面实施宪法,树立宪法的根本法权威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3、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以往,在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中,由于没有出现关于宪法适用的具体事例,特别是有法律效力的宪法争议,因此,宪法学的理论研究基本上是脱离宪法问题来研究的,宪法学理论研究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比较差,闭门造车和无的放矢的现象比较严重。最高人民法院8月13日"批复"的出台,可以引起宪法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可以预见,围绕着该批复将会产生一大批高质量的学术论著。我国的宪法学正在从理论设计阶段逐步走向司法适用阶段,宪法学的理论研究正在日益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服务。
在充分理解最高人民法院8月13日"批复"的重大意义的基础之上,也应该认真地研究由该"批复"所带来的一系列法理问题。主要的问题就是应当认真地研究"宪法的功能",在总结世界各国宪法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逐步解决宪法如何在司法审判中予以适用的问题。应当以此"批复"的出台为契机,对宪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违宪审查的对象、人民法院在保护宪法权利中的作用作出认真细致地研究。在将宪法逐渐引入我国司法审判程序的过程中,一定要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应当加强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将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建立在扎实的宪法理论之上,谨防产生各种混乱和错误的学术导向。 莫纪宏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