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从最高律令的“虚位”走进公民心中

   

    新华网12月4日消息:在12月4日中国的第一个“法制宣传日”中,“宪法”成为了最响亮的一个词汇。

  12月4日是中国现行宪法的实施日,被确定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专家说,这体现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神圣性。

  专家进一步指出,这种最高律令的权威和尊严,实际上与现实生活中普通公民的距离并不遥远——以“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首个“法制宣传日”,正致力于让这种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新中国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此后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1982年,全国人大公布实施第四部宪法,其后历经三次修正,一直沿用至今。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是,长久以来,在中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无形之中使人们感觉到了一定的‘生疏’和‘隔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说。

  “宪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说,“一方面它居于根本大法的地位,是各种法律法规的‘母法’;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

  但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今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沿用宪法有关公民教育权的规定,对一起盗用他人名字上学的案件作出判决,最终引起了媒体、司法界以及学术界对“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雀跃欢呼,而使此案彰显于21世纪第一年的中国社会与法律界。

  法学专家指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此案判决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实现了宪法与公民民事责任的“对接”,宪法在司法过程中的“虚位”,终于被突破了。

  此后,广东封开县法院也适用宪法,判决了一宗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

  其实,中国人的“宪法觉醒”还可追溯到1998年,当时,北京一饭店的员工因在人大选举中没有得到选民证,而以选举权被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被受理。

  “我觉得很吃惊,”广州市民营企业家梁中亮说,“我知道宪法是根本大法,但总感觉与我们的寻常生活无关,更不了解原来它对权利保障也有重要的作用。”

  社会学家指出,随着中国社会转型期深层次矛盾的呈现和各种利益冲突的复杂化;随着中国民主法制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国在诸多方面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马克思所称作的“人权保障书”的宪法,将发出更加强大的声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宪法需要社会化和平民化,宪法将以其最大的包容性和涵盖力,向当事人提供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最全面最彻底的法律救济和保障,与此同时,宪法知识的法制宣传和普及会因其与公民切身利益的直接关联而取得前所未有的良好效果。

  曾宪义进一步建议,应该在坚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监督权的前提下,在全国人大下设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他说:“要在程序上保障公民个人在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中国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说:“确立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助于营造全社会浓厚的法治氛围,使广大公民像逐步熟悉消费者权益日、禁毒日、世界水日一样,让全国法制宣传日成为全体中国公民熟悉法律、认知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