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产业导向及投资重点

  1.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环保等城市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

  2.生物工程以及高效节能、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技术、新
   材料和新产品。

  3.石油化学工业下游产品加工业。

  4.以农牧机械为主的机械制造业。

  5.棉毛纺织业及服装制造业。

  6.日用化工及硅酸盐制品。

  7.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建筑装饰材料。

  8.农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9.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

二、优惠政策

  (一) 税收优惠政策

    1.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
     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市开发区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行业属于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者本市产业导向及
     投资重点的,所得税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环保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
     施建设以及农、牧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超征税款按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
     部门当年列支全部返还给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在本市举办的企业取得
     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投资开
     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
     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的税款。另外已缴纳的60%的税
     款,按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当年列支返还给企业 。

    5.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内,属于生产性企业的,免
     征地方所得税;属非生产性企业的,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依法通过使
  用权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和经营,
  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土地用途、性质和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享受以下
  优惠条件:

    1.凡开垦荒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项目的用地,可以
     以租赁的方式供应,前五年免收地租,第六年至第十年收
     年地租的30%。

    2.石油化工、化学工业、轻纺工业和农牧业产品的深加工、
     精加工和项目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减按60%
     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
     目用地,建设期间不收土地费用,投入使用五年内免三减
     二(减半)收取年地租。

    4.石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开采项目用地,勘探期间免收
     土地使用费。勘探完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五年内免
     三减二(减半)收取年地租。

    5.旅游资源的开发项目和独立旅游景点建设项目用地,建设
     期和投入使用的三年内免收年地租,第四年至第十五年按
     年地租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半收取。

    6.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凡该项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的,收取10%--20%的土地出让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收取20%--30%的土地出让金;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的,收
     取30%--40%的土地出让金。

    7.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非宜农荒山、荒漠、荒滩、戈壁或改造
     利用被破坏的废弃土地的项目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
     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
     减半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乡(镇)、村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按审批
     权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合
     资、合作的条件。合资、合作期满后,其土地使用权收归
     乡(镇)、村。

    9.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在当年交付50%,其余部
     分两年内分期交清。

    10.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将土地作价折为国家股
     的,分红时在15年内按50%分取利润。

  (三)  其他优惠政策

    1.内地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投资新办企业。其中外商投入不
     低于注册资本25% ,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政策。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与国内企业
     同等对待。

    4.对引荐外商直接投资的中介人(机关公职人员限县级及县
     级以下),由企业证明,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可
     按外资实际到位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
     的生产性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奖金在中方受益
     单位中列支;引荐外商举办独资的生产性企业的奖金按财
     政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列支。

三. 投资服务

  1.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审批,资料齐全并符合审批要求的,各
   审批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部门的审批手续;对不具
   备审批条件的项目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答复, 限
   额以上项目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
   项目,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2.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着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受理审批项目时,实行联合
   办公,全程服务,一般性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大型项目在6个
   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3.除国家规定及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
   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名义的收
   费。

  4.外商投资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企业合法经
   营。

四. 凡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在乌鲁木齐市投资兴办企业,均可享受
  本优惠政策。

五. 本优惠政策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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