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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
| 一、产业导向及投资重点
1.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环保等城市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 2.生物工程以及高效节能、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技术、新 3.石油化学工业下游产品加工业。 4.以农牧机械为主的机械制造业。 5.棉毛纺织业及服装制造业。 6.日用化工及硅酸盐制品。 7.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建筑装饰材料。 8.农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9.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 二、优惠政策 (一) 税收优惠政策 1.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 2.本市开发区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行业属于国家 3.从事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环保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在本市举办的企业取得 5.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内,属于生产性企业的,免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凡开垦荒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项目的用地,可以 2.石油化工、化学工业、轻纺工业和农牧业产品的深加工、 3.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 4.石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开采项目用地,勘探期间免收 5.旅游资源的开发项目和独立旅游景点建设项目用地,建设 6.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凡该项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7.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非宜农荒山、荒漠、荒滩、戈壁或改造 8.乡(镇)、村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按审批 9.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 10.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将土地作价折为国家股 (三) 其他优惠政策 1.内地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投资新办企业。其中外商投入不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与国内企业 4.对引荐外商直接投资的中介人(机关公职人员限县级及县 三. 投资服务 1.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审批,资料齐全并符合审批要求的,各 2.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着 3.除国家规定及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 4.外商投资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5.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企业合法经 四.
凡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在乌鲁木齐市投资兴办企业,均可享受 五. 本优惠政策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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